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實習工場設備儀器工具材料損毀失竊處理辦法

一、本辦法參照有關設備物品管理法令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在工場實習工作中,雖使用正確方式操作,但因設備或儀器工具之自然劣化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而導致損毀,應立即報告教師或技士(技佐)並填寫設備故障報告單或儀器工具損毀報告單,經科主任核實者,使用人(學生)不負任何責任。
三、使用人因操作方法不當或疏忽,工作精神不良或人為因素等,而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
四、因惡意、蓄意致使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除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任,並視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議處,並通,知學生家長。
五、負責保養之學生因怠忽職守,而導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之責任。
六、學生在實習工場中,未經任課教師允許,擅自取用材料或將場內物品攜出,視為偷竊除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議處外,並通知學生家長。
七、使用人(學生)因未善盡保管之責,致借用之設備或儀器工具遺失者,應負責賠償。該設備或儀器工具若具有險性者,除依法報請上級處理外,並應積極設法追回。
八、本處理辦法如有未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九、本處理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