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實驗及實習廢棄物管制實施辦法

                                             七十九年九月

一、主旨:為提昇學生生活品質,防治公害,加強環境保護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防治法規及省教育廳頒發臺灣省公私立各級學校實施及廢棄物管理注意事項。
三、廢水之處理:
*有害廢氣:收集並標示─>廢水處理(氰系、鉻系、重金屬、酸鹼)─>排放。
*無害廢氣─>直接排放。

四、廢氣之排放:
*有害廢氣:廢氣處理裝置(過濾、吸附)─>排放。
*無害廢氣─>直接散逸空氣中。

五、廢棄物之處理:採分類回收方式
*可燃廢棄物:裝筒─>垃報場─>定時焚燒。
*不可燃廢棄物:
   甲、有害廢棄物:以儲存裝或容器密封─>分類標示─>置放紅筒中─>洽佳里鎮環保單位處理。
   乙、無害廢棄物:
*無價值者─>裝袋置於垃報塔─>定期洽運。
*有價值者─>置於固定場所(容器)─>定期出售。

六、經費之編列及設備之購置:向教育廳申請專款補助
*多用途化學廢水處理裝置(重金屬、酸鹼).…七十九學年度購置。【經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廢水、廢棄物容器(塑膠筒)…七十九學年度購置。
*擴充廢水處理裝置(氰系、鉻系.…...八十學年度購置。【經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動物糞尿處理……………………………………八十學年度購置。【經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動作屍體焚化爐…………………………………八十一學年度購置。【經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七、各科實習教學時應加強培養學生環境保護意識,熱廢棄物管理方法,養成正確的態度與習慣。
八、各科由科主任負責科內廢水、廢氣、廢棄物之管理。並依本辦法擬定管制辦法。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