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於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填寫報廢單(一式3份)。
二、報廢單如附檔,財產(壹萬元以上)、非消耗品(壹萬元以下)。
三、該項物品經核准報廢後,報廢物品請務必繳回總務處,以便統一處理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