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該府學生就學津貼:
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
生。
二、設籍該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該縣,且曾就讀於該縣幼兒(稚)園、
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之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在學學生。
三、設籍該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該縣並就讀國內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申請就學津貼金額規定如下:
國內高中(職)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六千元(分上、下學期核
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三千元)。
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該府申
請,經該府申請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由該府核撥:
一、申請書。
二、初次申請者須檢附載有詳細記事、足資認定設籍該縣時間之戶
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再次申請者檢附相關戶籍資料。
三、就讀該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
請須檢附)。
四、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
五、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
相同無須檢附)。
六、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最近一年度
年所得證明。(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