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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有限責任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章程
104年6月24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104年6月30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代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於本校內。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為正式社員,在校學生得參加本社為準社員。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離職。
二、 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 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金。
前項股金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為限。
第二章 股 金
第 九 條 本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社員每人認購貳拾股為限,準社員每人一股。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股金,一次繳清。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一 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 十二 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 十三 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
之。候補理事及後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準社員列席社員大會,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 十四 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 十五 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或「各組分配名額在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
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
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 十六 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 制訂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劃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擬訂業務計畫。
二、 聘任職員。
三、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 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其它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 審查合社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第 十九 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除經理外,必要時得聘專任人
員,由理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經理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
任用之。
第 二十 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
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
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分一般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需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由全體社
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
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六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第五章 業 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 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食品飲料、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 代理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體育服裝及其他委託業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 三十 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六章 結 算
第三十一條 本社以國曆 8月1日 至翌年 7月31日 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
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物目錄表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理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
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社年度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
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保握之方法運用失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
不得動用,惟公積金超過股本二倍時,由社員大會決議自定提撥比率。
二、 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做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社員康樂活動或學校公共設備經費。
惟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三、 以百分之十,作理、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 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教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七章 解 散
第三十三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
會決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準後施行。
成員介紹
有限責任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111業務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 組織成員
理事主席 | 王○明 |
理事 | 李○旺 |
理事 | 李○霈 |
理事 | 胡○縈 |
理事 | 樊○昌 |
理事 | 康○豪 |
理事 | 陳○蘭 |
理事 | 蘇○修 |
理事 | 楊○娥 |
監事主席 | 沈○平 |
監事 | 吳○順 |
監事 | 陳○傑 |
員生消費合作社 經理 | 許○益 |
員生消費合作社 會計 | 陳○羽 |
員生消費合作社 出納 | 蕭○勤 |
員生消費合作社 文書 | 黃○真 |
員生消費合作社 僱員 | 李○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