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內政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