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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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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