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相關申請獎勵電子檔文件已公告至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獎勵表揚(vt.tainan.gov.tw)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公告區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