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轉知教育部所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 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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