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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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113年度起,由原3年內放寬至5年內,並得追溯至109年至112年期間之學分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 教育部-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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