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1年09月23日101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09月28日103學年度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之。

第二條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含進修部),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本校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不超過五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本校校長、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以配偶、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秘書、出納、文書(各)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十九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