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85547號函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年8月30日肺
中指字第111370044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指揮中心
經綜合評估入境檢疫措施實施情形、國內外疫情、防疫與
醫療量能,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3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
所」或「防疫旅宿」。
(二)4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1人1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
行自主防疫,「1人1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
為原則。
1、後4天自主防疫地點異動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

2、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自主防
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3、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
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
議於本島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
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
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
佩戴醫用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4、前3天居家檢疫期間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採1人1戶進行
檢疫之民眾,考量檢疫期間家戶環境可能存在病毒風
險,其後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
式為原則,以避免在臺家人(非居檢者)進入該戶同
住時暴露於境外變異株之感染風險,惟如經衛教後民
眾仍需在臺家人進入該戶同住,則須進行全戶完整環
境清消後始可入住,原入境者改為1人1室自主防疫。
(三)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同住,如
於防疫旅宿同住1室檢疫,後4天返家可同住1室自主防
疫。
(四)檢測措施維持於入境時在機場/港口配合進行PCR檢測,
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2歲以上入境者2劑家用抗原快篩
試劑,請其於檢疫期間有症狀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
時使用。
(五)配合旨揭自主防疫期間檢疫處所調整為1人1室及實務作
業,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自主防疫期間暨有關得返家1人1室之規定,明列於

「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
通知書」,如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69條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
2、為強化民眾落實自主防疫,於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
簡訊,增加有關「於檢疫期滿後請接續自主防疫4天並
遵守相關規範」之訊息以提醒民眾。
3、為降低家戶傳播風險,請關懷人員針對採1人1戶自宅
或親友住所檢疫之民眾,於其入境當日(第0天)或檢
疫第1天進行電話關懷時,加強民眾風險溝通及衛教後
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式為原
則,相關衛教訊息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
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4、請關懷人員於民眾入境當日或檢疫第1天進行全部民眾
(檢疫者)電話關懷;如居家檢疫期間未曾回復每日
雙向簡訊、電話語音或疫止神通Line Bot等科技輔助
健康關懷追蹤機制之民眾,由關懷人員於其檢疫第2天
或第3天進行主動關懷。
三、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
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
專區/Q&A/本署Q&A/Q45、Q45-1及Q71項下參閱。
四、有關境外生之相關檢疫措施,請參酌前揭檢疫措施評估調
整,並依評估結果及業務需求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