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4年8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71379號函辦理。
  • 2.請申請人114年9月30日前至MyDATA生活津貼線上送出申請資料,操作流程詳如手冊(如附件)。
  • 3.MyData網站快速連結網址:https://gov.tw/uTH
  • 4.無法申請情形:
  • (1)公私立高中跟高職學生免申請:自113年2月起,所有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公私立高中跟高職學生,因不必繳納學費,由就讀學校審定資格後,直接於註冊單減免學費,爰無需申請。
  • (2)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故註冊繳費單上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之同仁,請洽子女就讀學校。
  • (3)經電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凡學費或雜費其中一項領有政府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5.注意事項如下:
  • (1)於本校「第1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須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確認親子關係。
  • (2)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以該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則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 (3)子女就讀夜間部而於日間有工作者(註冊日前6個月平均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不得請領。日間無工作者,請領人須檢附切結書1份(如附件3)。
  • (4)繳費單所列學費金額為0者(家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148萬元以下或子女就讀高職,包括五專前三年、綜合高中一年級及二、三年級專門學程)、減免學雜費者,係表示已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爰不能再重覆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5)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留職停薪外,於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因其既已停薪,不再發給各項補助費。(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
  • (6)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或身心障礙之公教員工子女已獲減免學雜費者,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7)公教員工子女已獲得全額就學貸款,目前並無已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享有就學貸款,不得申請補助之規定。(原人事局98年4月27日局給字第09800112651號書函)
  • (8)公教員工子女因休學或於同所大學不同系(所)間轉系就讀,致延長修業年限,不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 (9)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
  • (10)子女教育補助係補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小學至大學學制之學費及雜費,未及於研究所公教人員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就讀大學校院科系屬學、碩一貫之規劃且同時具備學士及碩士雙重學籍,如就讀之學期係修讀碩士班學程且僅繳交碩士班學雜費,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至其他在修業年限內就讀之學期,如係修習學士班課程並繳交學士班學雜費,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