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6363C號函修正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下稱總綱)辦理。

二、承前,依總綱「陸、課程架構」之「二、課程規劃及說明」,略以:本土語文包含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閩東語文、其他具有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具地區特性之族群語文(如平埔族群語言),由學校調查學生實際需求與意願,於本土語文開設課程供學生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