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9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2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報告事項第一案:有關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案,決議摘要如下:(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二)衛福部為簡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須重行招標程序,以全國以全國志工人數為需求,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以提供較市價更為優惠之保費,且明訂招標規格為「無年齡限制」,以保障志工服勤時之權益。
三、檢附114年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