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104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並協助母校建設及增進校友互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搜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增進校友互助。

二、 發行會刊報導校友最近之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聯絡。

三、舉辦聯誼活動增進校友感情。

四、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

五、辦理其他有關增進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原北門國民農學校、臺南縣立北門初級農業職校、臺南縣立北門農業職業學校、臺灣省立北門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暨延教班、實用技能班)(畢、結、肄)業或曾任職母校者。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其他有關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置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之。其名額以會員每滿十人選出代表一人。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一個月內完成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及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決議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伍佰元。

三、一次繳納會費伍仟元以上者,得為永久會員。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於能夠召開時提報大會(會員代表)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議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1.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2.縣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府社行字第0920033294號函核備。

3.104年1月24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2月17日南市社團字第1040134126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