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組織章程

104年6月24日理事會修正通過

104年6月30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二  條  本社以代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第  四  條  本社以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  五  條  本社社址於本校內。

第  六  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現任教師、職員、工友、在學學生均得申請加入為社員,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申請為準社員。凡在本社退休之社員,得依其自由意願申請保留社員資格,經保留社員資格者,享有交易權、盈餘及股息分配權與股金退還請求權,其未申請保留社員資格者應予退社。新任教師、職員、工友、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  七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1. 離職。
  2. 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3. 死亡。

第  八  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金。

            前項股金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為限。

第  二  章 股    金

第  九  條  本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社員每人認購貳拾股為限,準社員每人一股。

第  十  條  社員認購股金,一次繳清。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十一 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 十二 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 十三 條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選舉之。候補理事及後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準社員列席社員大會,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 十四 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 十五 條  社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或「各組分配名額在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三人以下時,採無記名單記法,超過三人以上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第 十六 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3.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4. 制訂或修訂各種章則。
  5. 規劃社務進行。
  6.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擬訂業務計畫。
  2. 聘任職員。
  3.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4. 調解社員間糾紛。
  5.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6. 處理其它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7.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2.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3. 審查合社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4.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第 十九 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除經理外,必要時得聘專任人員,由理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經理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 二十 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分一般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1.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2.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需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六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五  章  業    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業務如左:

  1. 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食品飲料、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
  2. 代理部: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餐盒、學生制服、體育服裝及其他委託業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 三十 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  六  章  結    算

第三十一條  本社以國曆 8月1日 至翌年 7月31日 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物目錄表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理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社年度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1.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保握之方法運用失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惟公積金超過股本二倍時,由社員大會決議自定提撥比率。
  2. 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做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社員康樂活動或學校公共設備經費。惟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以符共享之原則。
  3. 以百分之十,作理、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

第  七  章 解    散

第三十三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準後施行。